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威信置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新都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山市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于2020年2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拖欠的租金2614885元;

三、被告中山市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174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9元,由被告中山市新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已预交,被告中山市新都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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