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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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0年12月12日的信用卡本金81272.12元、利息1333.17元、违约金941.54元及自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1元人民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及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98元,合计为2891.7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