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石角支行
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石角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6087.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利息5456.35元、罚息84.68元;后续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石角支行支付律师费26600元;

三、被告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7元,由被告***、***、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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