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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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奎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