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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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323执116号 杨顺卫: 你与袁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豫032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按照确定的义务履行(一)案件款323125元;(二)执行费4747元转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联系电话:0379-6728931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城支行 户名: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账号:161354010400016770000008911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