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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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润利食品有限公司 海阳市宏泽置业有限公司 海阳市风浩冷藏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阳市宏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海阳市润利食品有限公司本金4915000元,利息577448.46元,评估费3000元、保险费4741.62元,合计5500190.08元,被告海阳市风浩冷藏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海阳市宏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阳市润利食品有限公司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息合计5309049.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海阳市风浩冷藏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2元,减半收取25151元,由被告海阳市宏泽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风浩冷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3-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