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案由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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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鲁0322司救执2号 救助申请人:***,男,19**1年5月**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与被告李良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中家庭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给被告李良贵打工受伤致残,法院判决后,被告李良贵患直肠癌,现无力赔付,申请人家庭困难,特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原告***受雇于被告李良贵,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造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遗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27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李良贵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111341.76元。后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694.76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另查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00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