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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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市鼎盛美的城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定金40000元不予返还。 二、第三人镇江市鼎盛美的城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所有的镇江市屋的房产证原件及定金40000元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