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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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借款本金194049.80元及利息28255.7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不按期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有权对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47-24号房屋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费用,被告***、***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