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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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昆山市天成佳园1号楼704室,并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按照2800元/月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5594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部分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754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公告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