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给***代理费损失160000元; 以上两项款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970元,由***负担355元,由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615元(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