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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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宜美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浙0421执211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宜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一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408元和本案执行费245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一元和申请执行人嘉兴宜美木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唐一元已履行执行款100000元和执行费2456元,申请执行人嘉兴宜美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0)浙0421执2113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