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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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货款1608509.6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齐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光电直读模块41只; 四、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垫付的公证费4500元; 五、驳回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2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58元,由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2525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7元,由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负担677元。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江苏骏普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负担5220元,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交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0元,由浙**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