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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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湖南创奇食品有限公司 津市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4341.3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62761.39元,***赔偿1580元。抵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已经对***赔偿的5000元和9738.32元后,实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赔偿49603.07元,对***支付8158.3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负担203元,***负担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