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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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遂宁车配龙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遂宁车配龙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腾退并交付位于遂宁市西部物流港健坤城的遂宁车配龙汽车百货国际广场A区××栋××号的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车配龙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47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时间腾退交付房屋,则逾期腾退的房屋占用费按照8824元/年为标准,从逾期腾退之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遂宁车配龙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遂宁车配龙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承担563元,被告***承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