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26民初512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 被告: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铸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诚铸件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其借款本金60万元,中诚铸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0日、8月7日,***以经营生意、工厂流动资金缺乏为由,出具两份借条分别向其借现金35、25万元,合计60万元,中诚铸件公司提供了担保。借款后,***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中诚铸件公司亦未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诉至法院。 ***、中诚铸件公司均未作答辩。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60万元。 二、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9800元,由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负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姚斌 人民陪审员陈兴泗 人民陪审员吴灵芝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忻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