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光泽县荣光绿色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光泽县东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晶品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林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晶品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代偿的款项315000元;

二、福建省光泽县东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福建晶品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向***承担十分之一的赔偿份额,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晶品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负担25元,由福建晶品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福建省光泽县东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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