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2020年12月止的租金39561.6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6日的违约金6148.66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以3956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4元,减半收取548.2元,由***负担50元,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4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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