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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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市祥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福州市祥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回填运输劳务协议书; 二、福州市祥辉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按2020年5月20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州市祥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62元,由***负担262元(已交),福州市祥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未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福州市祥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