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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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420万元,并承担前述420万元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圣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履行款交纳信息: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59。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