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按月2%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号××#楼××单元[不动产登记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9××8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2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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