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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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按月2%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号××#楼××单元[不动产登记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9××8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2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