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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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种薯货款326,184.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20年4月22日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2.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