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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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6执41号 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何艾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与被执行人何艾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萍仲字G14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艾红返还剩余未还本金人民币5677.22元及利息,案件仲裁费1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何艾红银行存款6000元。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萍仲字G142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