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江口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伟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江口市伟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3024130.62元及资金占用费159974.03元,并自2021年2月26日起对代偿金3024130.62元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为止。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93元,减半收取15496.5元,由被告丹江口市伟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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