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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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1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偿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执行时连同执行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