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波借款本金63557元及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的未付利息49元,并应自2020年8月24日起,以635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波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毕力格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宋波负担740元,由被告***、***、毕力格共同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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