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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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波借款本金63557元及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的未付利息49元,并应自2020年8月24日起,以635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波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毕力格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宋波负担740元,由被告***、***、毕力格共同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