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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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41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以2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已偿还的30000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承担3305元、被告***承担6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