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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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织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47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38484.72元,2018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被告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登记在贵州织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证编号为C5224002014127130136587的织金县猫场镇龙潭玄武岩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未偿还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对前述采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采矿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45元,由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织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