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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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7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因龙豪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7,240.9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0元,尚应支付207,240.95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3.00元,由***、***负担1,465.00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负担608.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0元,由***、***负担74.00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负担3,006.00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00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