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来安县金鹏置业有限公司
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商铺经营管理收益金人民币36139.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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