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365.45元,并截止2020年4月10日利息5546.77元、违约金3830.78元,共计48743.00元;以及以透支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且每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6.00元,公告费230.00元,共计399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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