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 滁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59276.93元及相应违约金(分别自2016年11月1日、2017年5月1日、2017年11月1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租金15243.47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租金59276.93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原告***负担342元,被告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