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045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以其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被告***以其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