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啟发(曾用名杨启发)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啟发(曾用名杨启发)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利率月息1.2分,即月利率12‰,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杨啟发的借款利息1,200.00元);

三、被告***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在对债务人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啟发(曾用名杨启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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