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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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3933708.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以607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及以1000000元、3055666.19元、3798642.2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2月31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二项规定债务部分,被告***、***分别按三分之一的份额计算给付原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 四、被告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单保函费14000元,合计69000元; 五、驳回原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68元,由被告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