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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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鹿寨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物业管理费2511.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履行完毕。如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