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8743.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2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553元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