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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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435号 曾海棉、卢金华: 申请执行人曾海棉与被执行人卢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金华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曾海棉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金华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卢金华银行存款3200元,结算本案执行费50元后本院将余款3150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3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曾海棉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确认被执行人卢金华已经按照判决书内容规定的义务履行,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