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 二、***因本案所受损失224193.95元,由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赔偿***44838.79元,由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34516.37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 三、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就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数额向***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在实际赔偿后在该数额内向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8.42元,减半收取859.21元,由***承担171.84元,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负担171.84元,由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78元,由上诉人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7.78元,***负担3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