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

二、***因本案所受损失224193.95元,由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赔偿***44838.79元,由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34516.37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

三、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就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数额向***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在实际赔偿后在该数额内向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8.42元,减半收取859.21元,由***承担171.84元,重庆市合川区港森工程机械修理中心负担171.84元,由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78元,由上诉人重庆金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7.78元,***负担3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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