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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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铜梁东宏时代广场电影院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定金40万元; 三、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0291140.93元; 四、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1000元; 五、驳回原告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49元,由原告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249元,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