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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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其中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020年12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25000元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