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神驰通用动力有限公司 重庆金宏海格气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重庆神驰通用动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原告重庆金宏海格气体有限公司发送的合同解除通知不发生效力; 二、原告重庆金宏海格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神驰通用动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液态气体供应服务合同》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 三、被告重庆神驰通用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金宏海格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储罐和管道拆除费用25000元; 四、被告重庆神驰通用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金宏海格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期间的储罐系统月度服务费228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金宏海格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75元,由被告重庆神驰通用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