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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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博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前述工程款付清时止);

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博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重庆博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原告重庆博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40元,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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