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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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黛山大道560号79幢X(房屋产权证号:渝(2020)璧山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7.25元,原告***承担382.25元,被告***承担5215元。本案财产保全费373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保全费共计895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