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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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本金51316.91元、利息768.83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之和:以51316.9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条载明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34元,减半收取859.17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308.1元,由被告***、***、***负担551.07元。保全费77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229.14元,由被告***、***、***负担54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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