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黑龙江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4民初16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住***。 法定代表人:郑勇斗,该厂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春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黑龙江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汪淯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邓磊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