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强胜工贸有限公司 鹤岗市德成煤矿 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鹤岗市强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依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7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签订的2019年11月22日《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对上述判项中2019年11月22日《还款协议书》确定的款项12,347,407.51元、案件诉讼费119,505.5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鹤岗市德成煤矿已偿还80万元从中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96,601.48元,由被告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