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向***偿还借款本金2983元,给付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26元,两项合计3209元;

二、***以2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向***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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