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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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29.89元(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01月06日,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