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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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于2011年12月8日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吉市个贷00***号);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本金210785.98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28日利息58280.49元及罚息20795.56元;2018年8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对***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2888号渤海*山水云天*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S000420***)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